各出资监管企业:
《景德镇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景德镇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出资人财务监管机制,推动出资监管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国资委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市国资委负责委派的财务总监的考核评价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根据市国资委委派,依法对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总监可作为外部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
第五条 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任命的企业财务总监的履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财务总监任职人选应事先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财务监管水平和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者优先。
(五)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相关工作经历,履职记录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并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2.在企业担任或曾任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3.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层正职。
(六)市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任期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任职最多不超过6年。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交流任职制度,市国资委结合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和企业实际,在企业范围内对财务总监进行交流。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财务总监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
(四)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按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控体系,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落实财务战略,有效配置、管理财务资源;组织制定企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监督制度有效执行;完善企业财务内控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出资人权益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二)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三)组织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适宜的人选,应该提出不同意见。如提出意见未得到采纳,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一)市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要求财务总监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可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及企业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列席与财务总监职责相关的党委会议,对企业作出的与财务总监职责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对企业报送市国资委的以下事项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认为有必要或者与企业决策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季度、年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四)年度投融资计划、重大投资事项。
(五)企业清产核资报告。
(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产权登记事项和资产评估项目及其对应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七)重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八)企业改革改制专项审计报告。
(九)对外捐赠方案。
(十)国家资本金管理事项。
(十一)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
(十二)市国资委要求财务总监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的建议权,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对企业向所属单位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定期参加市国资委和企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
第五章 联签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对规定的事项与企业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联签制度。凡需提交企业总经理签署的财务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联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
(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六)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联签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联签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市国资委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决策程序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财务总监认为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书面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规报告是指财务总监需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书面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季度报告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终了15日内报市国资委。
(二)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年度述职报告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遇到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前,财务总监可视情况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
(一)发现可能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
(二)财务总监参与审议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企业决策意见不一致的。
(三)应当由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拒签后,企业仍组织实施的。
(四)发现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五)发现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审签但未报经审签的有关事项。
(六)财务总监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在1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损失判断、拒签事项及拒签原因,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整改存在的困难、问题,相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以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二十五条 专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和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等。
第七章 考核与薪酬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财务总监履职考核体系,坚持注重实绩、公开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引导财务总监树立正确业绩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重履职考核结果运用,将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履职考核包括年度履职考核和任期履职考核。年度履职考核期为一个财务年度,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任期履职考核为一个任期。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
(一)工作职权落实情况:履行财务管理会计基础管理职责情况、参与企业经营及重大决策情况、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情况等。
(二)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季度报告情况、年度述职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及专项报告;其中年度述职与综合考核评价述职同步进行。
(三)联席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业务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财务总监的业务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分意见;具体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二)考核小组根据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情况、听取考核对象述职、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初评等次报市国资委班子会审定。
(四)考核小组将市国资委班子会确定的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属企业,市委组织部任命的财务总监考核结果在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属企业的同时,将反馈给市委组织部。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70~80分(含70分)为C级,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D级,其中,“A”级一般不超过参加履职考核财务总监总人数的30%。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等次企业的财务总监,当年年度履职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A”。
第三十二条 任职期内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以及财务总监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评为D级。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被考核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D级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为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考核结果。考虑到某些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的延迟性,任期考核时保留对以前年度考核评分的追溯权,可视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在派驻企业列支。由市国资委委派到市属企业的财务总监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原则上参照企业总经理助理标准执行。委派到非市属企业的财务总监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原则上参照企业副总经理标准执行。由市委组织部任命的财务总监参照企业副总经理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或者防范化解风险为企业挽回重大资产损失等表现优秀的,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财务总监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财务总监未能正确履职造成失误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终身追责制。发现以前年度存在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可在现考核年度内执行,也可追溯调整相应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及薪酬,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条 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考核结果为连续三年是C级的不再续聘,财务总监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不再享受总经理助理待遇,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工作,不接受安排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四十条 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在财务总监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一条 财务总监因履职不当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产生的重大潜亏、资产损失不如实反映的。
(二)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重大资金、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投资经营中存在重大财务风险,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规定情形。
第四十二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财务总监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财务总监离职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和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企业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章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财务总监职责权限和责任边界,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支持财务总监依法合规履职,为财务总监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务信息等,确保财务总监有效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权限;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并按规定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持不同意见时,企业应暂缓表决,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及其员工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举报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景德镇市国资委企业财务总监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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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具体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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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权落实情况(权重40%) |
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加强财务内控制度,实施财务管理 |
按时报送月报、认真撰写经济运行分析,满分12分;按时报送财务预决算,满分4分;完善财务制度、强化管理、落实内控责任,满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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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
制定融资方案,严格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使用资金支付与贷款资金到位时间的有机衔接,有效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在企业账上。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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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参与企业经营及重大决策情况 |
参与制定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等,并提出建议,对公司资产划转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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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
及时发现财务风险,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发现、制止企业及所属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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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
提出相关建议,并参加财务部门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考核。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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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权重30%) |
季度报告情况 |
按时报送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季工作开展情况(每缺一次扣5分)。满分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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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述职报告情况 |
年度述职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满分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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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及专项报告情况 |
企业出现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专题调研、财务风险控制等事项。(每缺一次扣3分)满分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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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签制度落实情况(权重30%) |
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 |
对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等事项是否联签(每缺一次扣2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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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是否联签(每缺一次扣2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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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事项是否联签(每缺一次扣1分),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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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等事项拒签 |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违反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事项拒签(每缺一次扣1分)。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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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监管考核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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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3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