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政府部分机构进行调整的通知》(赣办字仁2004〕36号)精神,组建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被监管单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一、职能调整
(一)将市财政局原承担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
(二)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原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的职能划入;
(三)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原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股份制公司设立审核和推荐的职能划入;
(四)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负责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制度。(九)负责全市产权交易的宏观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
(十)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将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整建制划给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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