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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景德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2-27 09:08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发展进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景府字〔2003〕76 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景德镇市城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我市出台了《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在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先后修订、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有必要就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四)《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五)《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六)《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实际,规定了我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利用等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职责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确定部门职责,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的档案资料,重新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归档移交要求,列出了移交城建档案的验收标准以及归档文件材料应符合规定要求

是不但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有终身责任。

是明确了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馆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五是重新梳理了城建档案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以建设单位开展工程档案验收准备的工作流程

六是增加档案信用管理原则,在城建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将失信行为纳入国家诚信管理体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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